37000cm威尼斯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校政〔2017〕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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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资产处时间:2017-03-31浏览:698

校政〔2017〕2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与完整,确保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保障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高等院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由学校占有、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原则是: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任务是:建立健全各项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实施国有资产科学配置、高效使用和规范处置;加强国有资产日常管理,严格资产收益管理,完善全过程监管体系;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是: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管理机制是:产权明晰、配置科学、使用高效、处置规范、收益统筹、监管有力;管理模式是: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

第八条 学校成立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担任组长,资产、财务、监审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为:

(一)审定学校资产管理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按规定权限审核、审批或报备学校有关资产配置、处置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

(三)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

第九条 资产与设备处代表学校负责对学校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国有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资产购置、验收、登记入账、绩效考核等日常管理工作;

(三)负责资产的账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国有资产信息管理及信息化建设等工作,对国有资产实施动态管理。

(五)负责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推动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平台建设工作;

(六)负责国有资产清查、资产评估及资产划转工作;

(七)向财政厅、教育厅定期报告国有资产各类统计数据和报表;

(八)指导和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对其业务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进行归口管理,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实行归口管理,具体分工为:

(一)无形资产归口科技处和校办公室管理,其中:科技处负责知识产权的管理,校办公室负责学校校名及名誉权的管理。

(二)流动资产归口财务处管理。

(三)固定资产分类归口管理,教学单位、图书馆、机关部门和后勤实体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分别为教务处、图书馆、校办公室和后勤管理处。

第十一条 学校各单位负责资产的使用管理,负责资产配置申购计划、参与资产购置、负责资产验收入库、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和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配置是指根据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程序,通过购置、调剂及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配置标准;国家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按其履行职能的实际需要出发,加强论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配置。

第十五条 各单位购置新增资产,应分别编制基本支出年度资产购置计划和项目支出年度资产购置计划,并按照学校批复的年度部门预算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各单位在完成资产购置后,相关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入账;对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形成的国有资产,按照有关规定作价入账;自建资产应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竣工财务决算编报以及按照规定办理资产移交,并根据资产的相关凭证或文件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学校自用、出租、出借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各单位负责资产的日常使用和维护管理,负责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十九条 资产与设备处负责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领用、使用、维护等管理制度。各单位负责制定本单位的具体管理制度并将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个人。

第二十条 资产与设备处负责对各部门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和相关资料,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对清查盘点中发现的问题,应当查明原因,并在资产统计信息报告中反映。

第二十一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学校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依法保护,合理利用,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对配备给个人使用的资产或物品,须建立领用交还制度,工作人员调动时,在办理所使用和保管的资产移交手续后,方可办理调动手续。

第二十三条 利用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等事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可行性论证、法律审核和监管,做好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买卖期货、股票;不得购买企业债券、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得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或担保,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第二十六条 学校积极鼓励利用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国有资产出租,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出租的价格,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的价格。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期限不得超过5年。

第二十八条 学校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科研成果形成的无形资产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各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第三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报废、淘汰的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三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出售、出让、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三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出售、出让、转让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通过招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未达到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报废、报损,应从严控制。

第三十三条 应当加强对学校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商誉等无形资产处置行为的管理,规范操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四条 教育厅、财政厅以及学校对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办理产权变动、进行账务处理和的资产配置的依据。

第三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相关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章 资产收益

第三十六条 国有资产收益包括国有资产使用收益和国有资产处置收益。

(一)国有资产使用收益,是指经批准同意,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以及出租、出借等取得的收入。

(二)国有资产处置收益,是指国有资产产权的转移或核销所产生的收入,包括国有资产的出售收入、出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等。

第三十七条 出租出借和处置国有资产应缴纳的税款和所发生的相关费用(资产评估费、技术鉴定费、交易手续费等)可在收入中抵扣,抵扣后的余额按照政府非税管理规定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第三十八条 学校应在取得国有资产收入后30个工作日内上缴国有资产收益。上缴国有资产收益时,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填制《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办理缴款。

第三十九条 国有资产收益及相关支出全部纳入学校预算,按照部门预算编报、审批程序执行。

第七章 产权登记

第四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产权登记分为占有产权登记、变更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第四十一条 《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学校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学校享有占有、使用权的法律凭证。学校办理法人年检、改制、资产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事项时,应当出具《产权登记证》。

第八章 资产清查

第四十二条 学校资产清查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省政府部门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按照财务制度规定需要进行资产清查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省财政厅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九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四十三条 资产与设备处应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学校资产数据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组织国有资产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四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报告制度,包括年度决算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等,应当按照教育厅规定的报告格式、内容及要求,对国有资产状况定期做出报告。报送的资产统计报告要求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对国有资产变动、使用和结存情况做出分析说明,并对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资产的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十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主管部门监督、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四十六条 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各单位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资产占有、使用的具体部门和个人。具体部门和个人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四十七条 国有资产使用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使用的国有资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负全责。在变动工作岗位或离职时,要保证本部门国有资产记录与有关方面完全一致,办理固定资产管理交接手续,由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监交。

第四十八条 财务部门应加强国有资产收益监管,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截留、坐支资产收益,严禁以“账外账”等方式隐匿资产收益,私设“小金库”。

第四十九条 在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国有资产流失和浪费的情况不报告、不采取相应措施,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二)未按规定申报或越权审批,擅自有偿使用、处置国有资产,谋取部门或个人利益的。

(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违规有偿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四)弄虚作假、隐匿、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如与国家或上级主管部门颁布的文件或法规不符,按上级部门的文件精神办理。本办法由资产与设备处负责解释。  

资产与设备处

2017314日


责任编辑:资产与设备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