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政〔2015〕2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促进大型仪器设备对校内外开放,实现资源共享,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大型仪器设备为国有资产,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均属于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分校、院两级进行建设,由所在院(部)维护管理。
第三条 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是以现有实验室或中心为依托的大型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和协作共用,并面向校内外开放使用的平台。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资产与设备处、教务处、科技处、发展规划处、财务处、监审处及有关院(部)负责人组成,负责大型仪器设备的采购论证、使用绩效考核,以及开放基金审批等工作。
第五条 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资产与设备处,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建设与管理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
(一)建立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系统,制定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建设与管理办法;
(二)制定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发展计划和实施办法;
(三)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基金的管理,制定开放基金使用方案;
(四)负责大型仪器设备资源共享信息的统计上报、信息发布,协调大型仪器设备资源共享有关事宜。
第六条 院(部)是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开放的依托单位,主要职责:
(一)负责组织、协调、管理本单位所有大型仪器设备的日常运行,制定大型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规范各种实验记录并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二)保证本单位实验室技术条件和环境条件符合大型仪器设备的要求,保证测试数据准确可靠;
(三)负责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年度绩效考核工作;
(四)协调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和开放利用等有关事宜。
第三章 共享平台建设
第七条 学校根据现有大型仪器设备的总体分布情况,每2-3年遴选一次校级和院级共享平台。由院(部)填写《37000cm威尼斯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建设申请表》,报共享平台领导小组研究后由学校审批。共享平台应具有一定数量的通用性强、服务面广的大型仪器设备,并具备对校内外开放,提供优质服务的能力。
第八条 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建设与管理费用纳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并设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基金,用于平台内大型仪器设备的资源共享和开放使用。
第九条 学校鼓励院(部)将现有大型仪器设备纳入校级或院级共享平台集中管理,实现资源共享和高效利用,由院(部)填写《37000cm威尼斯大型仪器设备加入共享平台申请表》,报共享平台领导小组审批。大型仪器设备加入共享平台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单台件1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万元)的仪器设备,总价1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万元)的成套仪器设备,教育部规定的精密、稀缺的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单台件10万元人民币以下,但需要共享的仪器设备;
(二)有固定的存放场所和足够的利用空间;
(三)有专人管理和维护;
(四)保证足够的开放时间。
第四章 服务收费
第十条 除校内正常教学科研活动外,共享平台内所有大型仪器设备均实行有偿服务。设备所在单位应参照国内同类仪器设备收费情况,拟定仪器设备的收费标准,报共享平台领导小组批准,由学校财务处统一收费。大型仪器设备开放使用收费标准:
(一)国家或省市物价管理部门有统一定价的,按统一定价收费。没有统一定价的,由所在院(部)制定收费标准,共享平台领导小组批准执行;
(二)大型仪器设备有偿使用收费标准由设备的折旧费、维修费、消耗费、实验室操作人员劳务费等构成;
(三)享受免关税的进口设备在海关监管期内不得用于营利性收费。
第十一条 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仪器设备的对外开放要进行预约和咨询,其工作流程为:申请者提出申请(附合同)→仪器所在单位受理申请→安排使用时间和地点→申请者送样→财务收费→出具测试数据。
第十二条 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仪器设备对外服务应与用户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遵守有关实验数据和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为用户保守技术秘密。
第十三条 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仪器设备有偿使用收费价格需要调整时,由依托单位提出收费价格变动申请报告,经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共享平台领导小组批准。
第十四条 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对外开放共享收取的费用30%上交学校,70%返还所在院(部)。返还院(部)的费用可用于本单位仪器设备运行、维护、维修以及仪器操作人员的劳务补贴等支出。
第十五条 校财务处针对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依托院(部)设立专门账户,用于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专项经费、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基金以及服务所收取费用等项目的使用、记录和查询,便于各级主管部门的审查和监管。
第五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六条 学校按年度对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进行综合绩效考核,对考核优秀的平台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考核较差的平台酌情减发建设费;对因工作失职造成设备重大损失者。追究其责任并按规定予以赔偿。
第十七条 对使用开放基金进行教学与科学研究取得显著成果者,再次申请开放基金时,学校将优先考虑。
第十八条 对于未按规定使用开放基金的申请人,给予批评教育。对有下列行为的,视其程度扣发部分或全额开放基金补贴:
(一)违反承诺,给用户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者;
(二)因操作人员失职,造成测试数据严重差错者;
(三)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者。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设备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