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2011年第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在校党委领导下,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教代会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三条教代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四条教代会应当围绕学校创建高水平应用型本科院校的目标,充分发挥教职工对学校改革发展方向和重大战略决策等方面的咨询、建议、评议、监督的作用。
第五条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教代会维护教职工的民主权利,确保教职工在学校建设中的主人翁地位。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 教代会具有以下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并审议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并审议学校工作报告、教代会工作报告;
(四)听取财务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六)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办理情况报告;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
(八)按照有关工作规定评议领导干部;
(九)讨论学校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应当作出说明。
教代会以及代表要尊重和支持学校依法行使管理职权。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八条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教代会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其中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学校党政领导和工会负责人应提名为代表候选人,分配到有关选举单位参加选举。以院(部)、部门为选举单位,教代会代表原则上按教职工人数10%-15%左右确定。教代会代表由选举单位教职工以无记名投票、差额(按15%—20%差额)选举的方式产生。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教代会代表任期内在校内调动工作,代表资格有效;代表任期内退休、调离本校或被开除公职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因工作需要或教代会代表出现缺额,须增选、补选的,其条件和程序与选举代表相同。教代会代表资格调整、撤换与增补结果应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第十条代表的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关心学校的建设和发展,热爱本职工作;
(二)密切联系教职工,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热心为教职工服务,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和民主参与意识,有较高的政策水平;
(三)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工作中起骨干作用,在教职工中有较高威信;
(四)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认真宣传、带头执行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十一条 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有发表意见和建议权;
(三)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四)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不公正对待,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二条代表的义务
(一)认真学习并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的政策和法规,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主动地参加教代会活动,认真宣传、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努力完成教代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模范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校规章制度,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四)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五)及时向本选举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学校教代会活动和履职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六)尊重和支持学校依法行使管理职权。
第十三条教代会根据需要可邀请不是正式代表的有关人员作为列席代表参加。列席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选和表决权。
第十四条大会组建若干代表团。代表团设团长、副团长各一人,由该代表团代表推荐产生。
代表团的主要任务是:
(一)组织本团代表按时出席大会,协助有关方面安排好代表的活动;
(二)在教代会期间组织本团代表讨论审议大会报告及相关议题,汇总反映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完成教代会各项议题;
(三)闭会期间及时向本单位教职工传达教代会精神,协助行政制定贯彻教代会决议的措施;
(四)组织征集代表提案,监督提案办理;
(五)接受教代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五条教代会每四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遇有重要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代表提议,可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的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教代会设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应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党、政、工方面的主要负责人、各代表团负责人及教师代表。主席团成员由大会筹备工作领导小组在征求意见,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候选人建议名单,经校党委研究同意,提交大会预备会通过。
主席团推举若干人选在教代会期间轮流担任会议执行主席。
教代会主席团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人选由主席团决定,在主席团领导下负责大会的秘书工作。
第十七条教代会的议题,根据学校中心工作和教职工迫切关心的问题,由校工会提交校党委研究确定,并经教代会执委会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教代会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在闭会期间行使教代会的职权。执委会成员应由学校党、政、工负责人,有关代表团负责人,教师及其他有代表性人员组成。教代会执委会成员必须是教代会正式代表。设教代会执委会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
教代会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提案征集、处理制度。教代会召开前,就学校改革发展、校园建设和管理、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等方面的重要内容,向全体教代会代表征集提案。教代会后及时做好提案的办理、检查、落实与反馈工作,逐步实现提案征集及提案处理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第二十条教代会闭会后,应认真向全校教职工传达会议精神,动员全体教职工为实现教代会提出的各项任务而努力工作。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一条校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一)做好召开教代会的筹备协调工作。提出教代会的会议议题、方案等,征集、整理和组织交办提案;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传达贯彻会议精神,组织督查会议决议及提案的落实。组织协调教代会执委会及各专门委员会活动,筹备召开相关会议;
(三)承担向代表和教职工宣传教育的职责。接受和协调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校党委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负责教代会档案资料归档和管理;
(六)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为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教代会经费列入学校行政经费预算。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三条学校在院(部)等二级单位建立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制度。
二级教代会制度,是学校教代会制度在二级单位民主管理中的体现,是二级单位管理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对本单位工作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推行二级单位政务公开的基本载体和主渠道。
第二十四条二级教代会参照本办法,依照《37000cm威尼斯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党办〔2011〕16号)的程序落实。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3年3月16日学校第二届教职工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后,报党委批准实施。2009年11月4日印发的《37000cm威尼斯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校教代会执委会负责解释。